一、侮辱罪起诉书
自诉人:王XX,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XX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XX县XX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XX,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X省XX县人,高中文化,XX县XX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XX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XX对于我被提升为XX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XX县教委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XX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XX,学生章XX、陈X等讲我与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XX、章XX、陈X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XX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XX、马XX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XX、唐XX、郭XX、郑XX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XX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XX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侮辱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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