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债权质押到期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出质债权先到期,担保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要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除。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出质人清偿时;
质权必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价格或提取的特定物品中。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变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通过实现动产质权的方式行使质权。
2、质押债权到期后,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待质押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股权质押到期能否抵债
股权质押没有具体的期限,股权质押与主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才会消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还款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变卖股权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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