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在哪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1、22、23、24、25、26、27、28号窗口
二、玉林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
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玉林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工伤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第四项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人员继续治疗申请表》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入院证等材料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同意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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