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提起诉讼外,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自诉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也丧失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或当事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的一切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产生诉讼法的效果;
4、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双方不得代理;在诉讼中,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双方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律师是不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也可以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有时候两两可以混同,有时候不混同,就拿辩护人来讲,辩护人是在刑事案件为被告人辩护的,所有说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近亲属或其他法院许可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的辩护人,同理,诉讼代理人是在民事案件中接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而从事相关法律活动的,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有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也有公民从事民事代理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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