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意思为: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诉管辖的意思为: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条件限制,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对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按照规定的移送程序,将有关诉讼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有关申请移送管辖的条件也就是必须符合双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规定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的上级法院进行协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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