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受理地点
商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商州区南秦路1号。
二、商洛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办理基本流程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三、商洛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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