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2005]897号)。
办理条件:
一、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我市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三、与我市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四、在我市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五、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六、对台工作需要安置定居的人员。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七、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八、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明,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签注。
九、台湾居民持有效的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入出境签注手续。
十、台湾居民签注页个人资料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办签注。
办理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5张(规格为33×48mm);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我市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我市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我市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三)在我市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台湾居民签注页个人资料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办签注。
办理流程:
一、接待民警受理,提出受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业务科领导、分局领导复核;
三、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审批;
四、经省公安厅审批予以同意的,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收费标准:手续费:5元,定居证:10元
办理机构:
符合“申请条件”第二、三、四项的,向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第五项的,向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提出申请。
办事表格:《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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