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
2、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3、中介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4、中介费的支付要明确。
5、签约日期条款要明确。
6、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要明确。
7、居间成功如何界定的问题。
8、居间费用的承担。
一、买卖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指什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借款居间合同的根据效力是什么?
借款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处的媒介服务以借、贷款为主。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1、对居间人的效力:(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2、对委托人的效力:(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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