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告对方青春损失费。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不能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来衡量,男人和女人恋爱,婚姻是你爱我想要的,如果分手,离婚是因为浪费对方的好青春,要求对方赔偿金钱,这与我们的传统道德冲突,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出于内疚,自愿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和安慰,并已履行,法律不会干涉。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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