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可以在民事答辩状中一并提出,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申请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要有当事人提出了该项主张,法院均应认真审查、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答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从民诉法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法律对于当事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提出该异议主张的,并未提出任何的限制。本案,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首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针对该项异议主张予以审查,给予该食品公司一个明确的答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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