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监视期限不应折抵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二、监视居住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依据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监视居住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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