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整
时间:2023-04-23 11:10:24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与支柱。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1996年底,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为

4、7万亿元,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按70%来算,负债总额为3

2、9万亿元,这个数字是相当庞大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处于高负债经营状态,企业负债额远远超过它所能承受的正常水平。正是因为负债率过高,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如果不交银行利息还有赢利,一旦交了利息之后,就成为了亏损企业了。要解决这种国有企业的困境,就需要极力推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整,使企业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包袱,轻装上阵去迎接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整的背景

目前,我国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国有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直接指挥下运转,缺乏自我积累,包袱很重,这体现在:

1、社会福利企业化。2.职工养老负担重。

3、缺乏更新改造资金。4.行政干预企业决策,也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种种原因造成的包袱都由企业承担,企业不得不向银行大量借款,进行高负债经营。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银行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贷款都按国家计划进行分配,由于同属国有资产,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专业银行并不会也不可能去注意贷款的质量、效益、及风险。因此,现在这么多的银行贷款出现问题,责任不能由银行单独承担,国家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法。

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法

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重的困境,是否意味着应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全部核销或者由财政弥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既缺乏现实可行性,又不能消除债务问题的产生机制。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的方法是由国家出面对国有企业与各大银行的有关债务进行重新安排,进行债务重组、重整。债务重组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债务解除

即债务人通过转移资产或股权给债权人以了结债务,也就是说债务重组后,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负有偿债义务。这种方法既有利于债务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又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易于被债权债务双方接受。但是使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以债务转为股权来清偿债务要受到我国法律的限制,因为在我国目前银行控股权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股份上市公司,不单银行不能随便持有股票,对于公司自身来说发行新股也要受到严密监控,因而相对而言以资产来清偿债务比较行得通。

2.修改条款法

既继续保留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包括:降低利率、推迟偿债期限,削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三、企业债务重整应界定范围,区别进行

由于需要债务重整的国有企业数量繁多,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界定债务重整的范围,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方法实施。

1.具有还债能力的企业

对于负债率较高,但有较强的赢利能力的企业,尽管背负大量借贷信用进行扩大再生产,但还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或者虽过度借贷但能够支付一部分本息的企业,均不必考虑重整。

2.经营状况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该依照《企业破产法》让其破产,它们拖欠的各种债务,除按照偿债程序申请破产债权,从企业破产财产中收回一部分以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国家应当给予有关的银行较宽政策,以适当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率,使银行可以将因企业债务重组所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用呆帐准备金冲抵。

3.经营状况正常,负债过度,无偿还能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整来改变现状,具体地说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延长负债企业的还款期限或修改贷款条件。企业与银行可以签订修改协议书,使企业在依靠自身力量更好地增强自己的经营业绩或改善经营之后有能力偿还债务。

2.最大的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可以将沉淀的贷款转换为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监督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扭亏为盈,进而提高经济效益,获得较好的股利收入;银行还可以将持有的企业股权卖给其他证券公司或控股公司,取得现金收入,相当于收回部分贷款。不过,由于目前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将原有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股权交易活动受到严格控制,因而这种债务重整方法只宜占小部分。

3.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资产重组,获取资金改善经营、清偿债务。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资金吸引非国有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短缺的困境,使经营活动能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企业还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拍卖、兼并、或与有优势企业联合,形成大公司、大集团,使企业重获新生;当然,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法规,积极与债权人协商,用企业现存的非现金资产去清偿债务,以形成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银行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长期收不回债权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在目前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由于明确了企业和银行各自的法人财产权,因而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利益特别是银行的财产利益,银行也应当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需要重整的债务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因此债务重整时不仅要顾及企业改革的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到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以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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