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嫌赌博犯罪进行裁量时,当场缉捕并非唯一的评定标准。
若存在确凿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涉及到赌博活动及相关赌资状况,亦可依据此类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赌博罪行。
而评估赌资的具体方法则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参赌人员的陈述、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等。
倘若这些证据能够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某人为赌博活动的参与者且存在一定规模的赌资,即便未能在现场实施逮捕,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赌博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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