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进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有,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离婚财产公正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离婚财产公证流程如下:
1、准备好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
4、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办理财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离婚财产分割以公证书为准。如果离婚前不能办理公证,对于财产分割,以法院判决为准。
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以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公证。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9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