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但是,以下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因此,离婚时,这些债务应由各自承担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这些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认 定 规 则 : 哪 些 可 以 共 担 , 哪 些 需 各 自 承 担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哪些可以共担,哪些需各自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债务,例如购买房屋、汽车等。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需要明确哪些债务可以共担,哪些需要各自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清偿后,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偿还。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能力的,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根据债务性质、夫妻财产状况以及债权人的主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诚信地履行债务,避免产生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债务性质、夫妻财产状况以及债权人的主张等。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诚信地履行债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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