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一般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方面: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国国家主席职权范围
在经历了多次的反复后,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得以确立,其职权范围亦最终固定下来。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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