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养了一只宠物狗叫豆豆,一日豆豆不慎走失,唐某遂去寻找,发现豆豆被郭某带回家扒皮杀死了;唐某因此就状告郭某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唐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杀害他人的宠物狗要赔偿吗?
对于宠物是属于饲养者的私人财产的,而郭某把唐某饲养的宠物狗杀死了就相当于损毁了唐某的私人财产,这就构成了对唐某财产权的侵犯;既然侵犯他人财产权了,当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郭某应当根据狗的价值给予唐某赔偿。
同时,走失的宠物狗豆豆属于唐某的遗失物,而作为捡到这个遗失物的郭某,在把豆豆交付给唐某或者有关部门之前,是需要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保证其不受到伤害的;如果郭某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豆豆受到伤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他也是需要赔偿唐某的。
对于宠物本身财产价值的赔偿,法院审理时会考虑宠物的实际购买价格、原告饲养宠物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宠物成长中增值价值、市场同类宠物价值、被告主观过错的大小等因素。
宠物狗被杀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宠物狗与主人是有感情的,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果狗被杀害是会对主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的,所以郭某还需要为其杀狗行为向唐某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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