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已经找到工作,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关于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处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单位没办理招工就可以继续领取失业金。如果不去入职,就尽快直接通知单位如果单位去你领取失业金的社保所办理招工,转成就业人员,失业金就停止发放。想再领取要间隔一年以上,并且期间正常缴费如果你已经入职新单位了,那么就要自己区申请停止领取失业金,不然的话公司在给你缴纳社保的时候,就没有办法给你缴纳,这会影响到自己能够享受到的社保待遇。非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才可以领取失业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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