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并非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即填写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后就必须立案侦查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材料的审查,即初查。在初查后,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予确定立案。
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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