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纠纷时,若有当事人坚持不予离婚,其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诉诸离婚之诉。
当婚姻关系确实破裂且经过调解依然无效后,法院有权力批准离婚。
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如配偶中有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则优先让相关组织对其进行调解,如调解难以达成共识,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对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深入调查和调解,若经确认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则需要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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