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操作指南
时间:2023-06-30 20:33:52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轻伤鉴定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意见,三日内出具文书;伤情复杂且无条件鉴定时,受托七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及文书。伤情复杂且难以鉴定时,鉴定机构稳定后进行鉴定。

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持公安机关受理后一日内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轻伤通常属于具备条件可即时鉴定的情况,鉴定机构在受托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意见,三日内出具文书;当伤情较为复杂尚无条件鉴定时,受托七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及文书。伤情复杂难以鉴定的,稳定后鉴定。

轻伤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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