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谁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时间:2024-04-05 08:58:17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一定要注意行使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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