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用于抚养一切费用平均分摊
时间:2023-08-10 11:42:15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汪某与徐某2011年8月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的儿子由汪某抚养。汪某为了让儿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去年将儿子转入一所贵族学校就读。之后,汪某以此为由,要求徐某承担一半费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汪某非常气愤,称双方虽已离婚,但有共同抚养孩子的职责,因此,所有用于孩子的费用都应平均分摊,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追讨。

[说法]

汪某的看法是否正确?我们看法院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就读,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须,汪某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徐某,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请。

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据了解,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如何分摊?

物业维修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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