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取消担保的,但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是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是担保期限届满,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三是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
担保人担保的期限如何规定的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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