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一、养父母带着孩子是否属于一种无效婚姻
属于。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否能结婚
养父母和养子女不能结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本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三、离婚后养子女要自己解除婚姻关系吗?
再婚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并不解除。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孩子,就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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