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近亲属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非近亲属不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死亡赔偿金打到谁卡上
赔偿金是社会保险机构对死亡者亲属的抚恤金,是全额支付给亲属的,所以直接打给死者家属的个人帐户。但现在一般是社会保险由单位代扣代缴,出现事故后一般也是单位代为主张社保待遇。同时,用人单位还会就事的处理与了解结与相关人员达成协议。一般社保机关支付给用人单位后,由单位转交给死者家属。
三、死亡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死亡赔偿金是不需要交税的。对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个人所得,是不需要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n(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n(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n(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n(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n(五)保险赔款;\n(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n(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n(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n(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n(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n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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