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怎么算
时间:2023-05-06 22:15:21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差额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差额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为一种假设的财产状况,在买卖合同计算起来比较方便。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的购买价格和诉讼时的升值部分价差即为可得利益,可以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二、约定法,是指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法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可得利益赔偿额计算进行了约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2款亦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即守约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违约方也可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三是类比法。类比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既可以守约方在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又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还可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营所获取的生产利润等作为参照对象。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

四是估算法。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时,以受损害方请求的数额为基础,结合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五是综合衡量法。综合衡量法是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即根据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合同履行时的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补充: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原则:

1、可预见性规则

2、减轻损害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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