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二轮摩托车违法上路的(或停在公共场所的无牌二轮摩托车);
2、有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3、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或驾驶人牌、证嫌疑的;
6、驾驶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7、在道路上存有飙车、竞逐竞驶等行为的。
8、非紧急情况下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路肩)上停车的;
9、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10、非紧急情况下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11、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的;
12、在高架道路违法停车的。
13、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的;
14、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15、工程运输车辆、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人数)的;
16、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公交等专用车道的;
18、机动车驾驶人或乘员向车外抛物的。
注意事项:
1)信息尽可能全面:群众举报时,应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违法行为和线索种类、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
2)注意自身安全:在采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资料的同时,务必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千万不要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采集。对这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但不会录用其采集的资料,反而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3)举报信息属实:对借举报之名实施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查明案情后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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