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已经下达并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定会引发二审法院做出改判。
实际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二审法院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来决定是否对原审判结果进行修正或更正。
具体来说,二审法院之所以可能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如果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然而却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其认知的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重新的法律解读与判断,以期在判决中扭转原审判决的立场;
其次,若一审法院在判决内容中存在关于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或者是由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而做出不当判决,那么二审法院经过详尽调查取证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真相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裁决案件。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所在地方法院首轮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均有权在判决书已送达并生效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同样的,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一审裁定,当公民享有的上述权益遭受侵害时,皆可在裁定书送达完毕十日之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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