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本质要求形成的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最终离婚,婚前支付彩礼,否则不需要退还彩礼。
如果1994年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分手的彩礼需要退款;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只需退还未消费的部分。
结婚彩礼是不是属于赠与?
结婚彩礼是赠与,但并非所有的婚前赠与都是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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