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不可以在哺乳期起诉离婚
时间:2024-02-06 17:14:51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可不可以在哺乳期起诉离婚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可不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可不可以要求什么

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可不可以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因哺乳期导致找工作困难,以至于生活困难的,可不可以要求有负担可不可以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可不可以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可不可以分居

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可不可以分居。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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