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男子李某意外发现女友郭某与男子宫某在宾馆开房,并在宫某手机里发现了包括郭某在内的多名女子裸照。凭借这些“证据”,李某用以向宫某、郭某的家人同事暴露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由,多次威胁二人索要钱财4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
得知二人开房发现裸照
在兰州的李某供述,2014年初的晚上,他约女友郭某,对方说已休息,“我去她家,却发现她从外面才回来”。李某称在他追问下,郭某说了实话,“她说有个朋友从北京来兰州,我就让她带我去见见。”在兰州火车站附近宾馆里,李某看到男子宫某,并在房间里发现郭某的红色睡衣。“我觉得他俩肯定发生关系了。”李某说,扇了二人几个巴掌后,他翻看宫某手机,竟在微信里发现郭某的裸照,还有宫某与其他女人互发的裸照。李某遂将宫某的手机扣下。
李某说,宾馆里宫某提出用钱补偿,当即给朋友打电话说他开车撞了人,需要5万块,随后给了李某57000元。宫某返京后没几天,李某又向宫某“借”钱,宫某转账给他6万。随后李某来到北京找宫某“借”钱,先后得手28万元。另一方面李某也从郭某那“借”来12万元。
李某说,2014年7月31日,他来北京准备向宫某“借”33万元,没想到对方报警,李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称系借钱证人否认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2月5日至7月31日,李某以向宫某家人、同事暴露宫某与郭某不正当关系为由,先后三次向宫某索得29.7万元。后又以向郭某家人暴露其与宫某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郭某索得12万元。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没有敲诈勒索他们,那些钱是他俩借给我的。”法庭上,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认同。而据宫某证言,李某在事发当天曾掏出折叠刀对其威胁,以后李某数次要钱时会以“不给钱就到北京,把你俩的事告诉同事和家人”威胁。宫某只好乖乖掏钱,“他用言语威胁、恐吓我,我才一次又一次给钱,没想到没完没了,最后才报警的。”
而李某的女友郭某其实已婚并有小孩,她否认与李某存在特殊关系,称二人只是朋友。“他给我打电话借钱,我说没那么多钱,他就吓唬我,说要把我和宫某睡觉的事情告诉我老公。”
辩解有悖常理获刑11年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李某的无罪辩解,法院经查,首先被害人宫某及郭某的陈述均可以证实李某在兰州火车站附近宾馆内与宫某发生冲突,且被害人均证实李某说过如果不给钱就将二人关系告知他们的家人。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虽然李某称钱款系二人出借的,但宫某与李某案发之前不相识且无朋友关系,宫某多次大额向李某借款,且不要求出具借条,明显有悖生活常理。故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敲诈勒索二被害人的事实成立。
故此,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责令退赔赃款。
【法律解读】
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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