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基层法院在管辖权上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一般来说,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先立案者有优先管辖权
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受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无管辖权的,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协商不成的,报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都是同属一个地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当地或者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管辖权,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都有管辖权的,按照先立案法院审理。如果一方已核实其没有管辖权,则需要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备案和审判。
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哪些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这里所说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及时审结刑事案件,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刑事审判任务。
三、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
基层法院机构包括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技术室、法警大队、财务科、监察室。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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