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修建高速公路涉及到的民房拆迁问题,应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项,同时提供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以及对因房屋被占用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补偿,或者选择以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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