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应当离婚的法定条件具体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配偶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
5.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二、法院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办理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此法院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同时法院会邮寄一份判决书到所在地民政局,所以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离婚证了。
法院判决离婚后,此男女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了,如果后悔了又想在一起成为夫妻,那必须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手续),否则就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夫妻。
三、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
1.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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