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并不是钱的问题”。
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jordan(微博)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关商标之外,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010年2月24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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