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6年遭解聘】
6月5日,据麦积区的张先生讲,他今年56岁,在麦积区一家公司从事库房保管工作已16年时间。当初他入职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直到现在,与公司共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31日到期。因他年龄已大,身体也不好,经常请病假,所以这次公司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了。于是该公司于今年5月31日正式书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则认为,自己已在该单位工作了16年时间,马上快退休了,现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他无法接受。
6月6日,就此事,张先生来到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张先生提交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劳动部门出面,撤销公司对他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
【劳动部门】公司做法违法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和员工都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特殊情况国家法律又有特殊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超过15年以上,而他又已年满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所以对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形,即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也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公司撤销决定
6月7日,在麦积区劳动仲裁委的庭外调解下,公司与张先生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公司撤消了对张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先生撤诉后,将回单位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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