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12-06 12:17:17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

二、达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要求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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