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四部分
1、首部。首先应在文书首部居中写明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字样;还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正文。首先要写明申请事项;然后是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3、尾部。要注明文书扬要提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4、附项:附上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有关证据。
(二)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的格式:
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能继续侦查
1、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能继续侦查。
2、在实施强制措施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由此可见,强制措施具有期限性,期满后需要依法解除,但是案件侦查可以不受强制措施的影响。
5、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还未侦查完毕的,可以继续侦查。
6、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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