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申请资料。
2、税务分局后台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文书流转至征管股、分管局领导审核。
4、文书终审后,由税务分局制作通知书,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电话查询审批进度及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县地方税务局作出审查决定。县地方税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不符合审批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龙大道43号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2001年)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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