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哄抬菜价拟被罚10万
6月1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日易晶盛菜市场内个体工商户郭某某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以1.3元/斤的价格购入土豆1100斤。6月11日至14日,分别以5元/4斤、2元/斤、2.5元/斤的价格将土豆分等级进行销售。6月15日,将剩余150斤土豆价格提高至3元/斤和6元/斤分等级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130.77%和361.54%,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疫情期间,郭某某以较高进销差价率销售土豆,推动价格过高上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拟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
二、哄抬物价超过多少违法
只要进行了哄抬物价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超出市场价格多少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三、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
看各地政策规定。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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