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欠付工程款情况较为普遍,承包人多会以此抗辩拒绝交付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主要对待给付义务为建设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和施工方的适当施工义务,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施工是否适当尚未确定,该抗辩不能成立,且目前建设方资金不足的普遍情况下不交付工程可能导致建设方不能恢复履行能力。
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谁承担责任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除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没有必要双方都同意。对于拖欠建设资金利息的收付标准,司法解释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计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自支付之日起计算支付。关于如何确定“到期付款日”,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计息的起始时间;
2、未约定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
3、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为交付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建设工程尚未交付或者工程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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