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破坏性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活动。
2、行为人在选举中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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