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失联”后,民政部门应否兜底负责
1、监护人“失联”后,民政部门要兜底负责。
2、法律规定,因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让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与职责
二者区别如下: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身份。指定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不是基于法律自然获得的。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哪些情形下监护人可以更换撤换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n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n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n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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