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案中,安某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
安某系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阀业公司是由31名股东于2003年出资成立的。原告安某系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从被告成立时起至2003年9月,原告先后在被告处共投入股金26000元。2003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身份没有改变。根据原告提供的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反映,近年来,被告不但每年都在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而且一直在增资扩股。从2003年5月之后,被告召开股东会议一直未通知原告参加。尤其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并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原告安某以被告未通知原告等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其他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被告在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也有股东按其原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的明确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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