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是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的不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