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第50条中规定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三条出路。分别是:
1、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减为25年有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执行死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第一和第二条出路中,就涉及到死缓减刑的问题,要如何申请死缓减刑呢?有何程序呢?根据《监狱法》第31条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2年期满时,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死缓减刑是由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
此外,并非所有的死缓都能够获得减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50条第2款中作了限制减刑的规定,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人民法院有限制减刑的决定,则监狱部门将不会提出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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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所以便是死缓申请减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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