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时间:2023-06-04 19:31:04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登记适用范围:

1、适用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2、适用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3、适用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情况。

4、适用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情况。

登记注册程序:

一、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公司)作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投资人应当分别办理以下登记注册程序:

1、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后;

2、再办理股份公司中投资人持有的出资股份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公司)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人应当分别办理以下登记注册程序:

1、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份公司中投资人持有的出资股份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

2、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登记注册文件:

一、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公司)作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办理股份公司中投资人持有的出资股份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协议或证明中应当明确载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5、《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同时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二、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公司)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办理股份公司中投资人持有的出资股份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协议或证明中应当明确载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涉及同时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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