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原告代理行政诉讼的规定是:律师接受委托人的代理后,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1)行政诉讼纠纷具有单向性,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对象,因此纠纷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管理、处罚的单向性,律师代理时应向当事人阐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2)代理开展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上的独特性,律师代理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案件的事实,查清被代理人实施过何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负何种法律责任,其次要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最后还要审核被代理起诉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正当,完成这些工作后,才可以决定是否代理诉讼以及代理时提出的代理意见;
(3)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广泛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依据,大都是行政性法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这方面的法规会越来越多,律师要代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掌握丰富的行政法律知识,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行政诉讼具有国家赔偿性,行政诉讼的结果,有的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主要是国家赔偿,赔偿经费一般直接由国家财政拨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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