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化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代理机构出具保费收据。保险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扣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代理机构将客户投保书及保费收据交被代理保险公司核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或由代理机构转交。
对经保监会同意,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由代理机构出具保单协议的业务,代理机构在收取保费后,可直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第三十条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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